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与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伏牛大道1909号C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644301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坚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城建德大街商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148661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喆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799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BP90Y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渝攀物资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