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781民初379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系***哥哥。
被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负责人:庄某。
被告:鹰潭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邵武分公司、鹰潭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