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法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