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618号
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商贸城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5YGC0P。
法定代表人:王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法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618号
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商贸城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5YGC0P。
法定代表人:王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法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