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916号
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商贸城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5YGC0P。
法定代表人:王高亮,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家辉、杨莉,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法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冷瑞锋,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冷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0日,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08元,由原告新余兴亿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凌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尹然
书 记 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