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赣0121执保529号
我院民事审判二庭:
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申请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21民初46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0年11月25日,解除宜丰县昌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银行宜丰支行会计营业部账号20×××38、宜丰农商银行城区支行账号15×××35、建设银行铜鼓支行账号36×××64、建设银行乐东支行账号46×××35、建设银行宜丰支行账号36×××14、工商银行宜丰支行账号15×××69、工商银行宜春上高支行账号15×××02的冻结;
2020年11月26日,解除姜美红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住宅、商业楼***室房屋[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万利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