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高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上高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野市乡明星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63808011K。

法定代表人:王志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2963.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32963.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晏胜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