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620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12B84E。
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兰南路**中大城******。
经营者:姜美红,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毛志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效谋,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适应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121民初46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姜美红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壹套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谌祖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晓东
书记员刘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