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高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高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野市乡明星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63808011K。
法定代表人:王志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高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晏胜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