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620号
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12B84E。
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兰南路**中大城******。
经营者:姜美红,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适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姜美红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壹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县鑫华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适应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姜美红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壹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谌祖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