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261号之三
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村二社(格里坪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49XH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010244183,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311657224,特别授权。
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19813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保全费1378元,共计3245元,由原告攀枝花浚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