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81民初2374号
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承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原告四川九江某某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