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

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999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9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