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678号
原告:新河县东俊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871FF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太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5525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河县东俊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新河县东俊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河县东俊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新河县东俊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