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69号
申请人: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太阳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6055252P。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领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56396XQ。
法定代表人:彭卓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