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5民初1387号
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福龙湾3栋D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7QQ4C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地区罗山县。
被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东方商厦8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713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石城县铭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