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7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东方商厦**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7134B。
法定代表人:赖巍军。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结清所有款项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芳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