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1455号
原告: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辅路五里堂村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U5RFH53。
法定代表人:陈士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东方商厦8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7134B。
法定代表人:赖巍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财景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03-J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H03XY。
法定代表人:刘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1.8084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1.808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8日,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42717434820210128837891460,票据金额为15万元整,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贵溪市恒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分别进行了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月15日,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442707429720210115823342155,票据金额为16.8048万元整,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分别进行了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1月25日,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43302871820210125831503248,票据金额为20万元整,到期日为2021年7月25日,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分别进行了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涉案汇票全部连续背书至原告。原告在付款提示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原告有权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相应的金额,本案被告系涉案汇票的收款人和背书人,对原告的票据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华兵
审 判 员 陈润根
审 判 员 李群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熊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