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306号
申请人: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辅路五里堂村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U5RFH53。
法定代表人:陈士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东方商厦8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87134B。
法定代表人:赖巍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财景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03-J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H03XY。
法定代表人:刘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景鸿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景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0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景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80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