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民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红军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0524E。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权,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简艳红,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0789015D。
负责人:陶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嘉欣,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樊嘉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易 康
审 判 员  杨发良
审 判 员  舒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覃婧
书 记 员  钟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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