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余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喻某华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567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新余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甲,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乙,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余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