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9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