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82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以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3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82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以履行期限较长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3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