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

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峡江县文达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823民初1475号 原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峡江县文达中学,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80077585153XK。 法定代表人:***,峡江县文达中学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边建筑公司)与 被告峡江县文达中学(以下简称文达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峡江县文达中学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边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7607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1668元(187607×3.85%×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一位于峡江县工业园区学生公寓的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结算按320元/㎡造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考虑市场价格调整因素。协议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作出了约定。2005年9月1日,原告按协议要求完成了学生公寓的建设工程,并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一使用,工程款总计702832元,但原告只收到工程进度款391760元及折抵的钢筋款合计515225元,被告尚欠187607元未支付,被告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原告向其催讨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 被告文达中学、***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称在2005年9月1日完工,但其所提交的结算清单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具体竣工日期不详,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应承 担违约责任;3、工程未验收,无法确定质量是否合格;4、结算清单非答辩人本人或答辩人授权的人进行的结算,答辩人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0月15日,原告与峡江县群英中学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一位于峡江县工业园区学生公寓的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结算按320元/㎡造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考虑市场价格调整因素。协议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作出了约定。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峡江县群英中学更名为峡江县文达中学。2005年9月1日,原告按协议要求完成了学生公寓的建设工程,并实际交付使用,2006年经原告与被告工程管理人员***结算,工程款总计702832元,被告已支付515225元,被告尚欠187607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结算清单、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协议完成了工程建设,发包单位文达中学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文达中学拖欠原告工程款,经被告文达中学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管理人员与原告结算确定,故其结算清单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668元,符合法律规 定,且其金额远远低于被告应当承担的利息金额,视为原告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经出庭证人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而被告法定代理人避而不见,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逾期完工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为峡江县文达中学负责人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共同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峡江县文达中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07元及利息21668元; 二、驳回原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9元,由被告峡江县文达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