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82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石阳街,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赣08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查、冻、扣)、第二百五十条(扣留、提取)、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46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