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823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石阳街,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3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