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1446号
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镇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