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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50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