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施春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第三人:连云港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学院路8号山海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江颂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连,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连云港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