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谨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8196652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8号山海国际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江颂青。

被执行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03653681A,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文旅公司与被执行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79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10900000元及利息,园林公司在上述给付责任中29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园林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园林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住房公积金、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调查,扣划了园林公司在的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部分;***有银行存款1800余元(已扣划并予以发放)及有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8日,本院将强制执行园林公司的3080222.92元案款,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园林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2021年6月21日,本院委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该房产已有其他法院的先行查封,固本院对该房产现无司法处置权。若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义务,申请人应最迟于该房产查封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还涉有其他执行案件16件,其中有5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予以结案。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后,仍会以各种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定期查询,确保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聿广

执行员  刘道宝

执行员  吴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