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异4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03653681A,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苏州高新区闽盛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5MA1NX3HJ1D,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经营者:叶文哲。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苏州高新区闽盛石材经营部与被保全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冻结账户金额的执行行为不服,以超标的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3月10日,异议人以超标的冻结的账户金额均已解冻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陆碧贞
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
法官 助理 郭志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