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645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