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梁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1459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负责人:梁某。 被告:深圳市建安(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第三人:梁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深圳市建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某、梁某、锡林郭勒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代兄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