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40218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