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6058号
原告:陶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陶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陶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陶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