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05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飞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兴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