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某有限公司、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4674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