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4674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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