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59号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上述保全措施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限额3000000.00元,实际冻结411309.28元(详见财产保全清单),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五套房屋(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不动产权证书号:剑国用(2011)第1××2号、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控制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9号、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办公用房第1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办公用房第2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1号、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加气棚,不动产权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8号),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份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财产保全清单 (2024)川0823执保159号 序号 财产类型 财产名称 财产所有人 查明日期 1 银行存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34,人民币,393937.52,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6 2 银行存款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09********,人民币,17371.76,工行四川省**苴国路支行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6 3 土地使用权 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不动产证书号:剑国用(2011)第1××2号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7 4 其他用房 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控制室)不动产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9号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7 5 其他用房 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办公用房第1层不动产证书号:剑阁房房权证下寺字第5×**/div>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7 6 其他用房 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办公用房第2层不动产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1号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7 7 其他用房 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三组加气棚不动产证书号:剑阁房权证下寺字第5××8号 四川宏润燃气有限公司 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