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异3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8房自编之九。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蓝藤街10号108、10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2执13870号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与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辉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强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辉公司称,请求追加实强公司为(2023)粤0112执138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对丰实公司在(2022)穗仲案字8358号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华辉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835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丰实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书履行义务,华辉公司依法向贵院申请了执行,执行案号:(2023)粤0112执13870号,鉴于丰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丰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强公司为丰实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华辉公司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被申请人实强公司未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丰实公司未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华辉公司与丰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穗仲案字第8358号裁决书,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丰实公司应向华辉公司支付工程款2790439.29元及其利息、补偿保全费5000元、迳付仲裁费26769元。
因被执行人丰实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华辉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以(2023)粤0112执13870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丰实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丰实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0年5月8日公司类型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实强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辉公司因丰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丰实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丰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强公司作为丰实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审查期间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丰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华辉公司申请追加实强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3)粤0112执138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广州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中被执行人广州丰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