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830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白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0830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9月5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830执恢55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