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1民初1338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二连浩特市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山西省。
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某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