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天承五交化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东兴装饰城E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7MA0GXNPX3P。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天承五交化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28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584.6元(本金219786.3元、利息2563.3元、执行费3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