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XXXX北路XXXXX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朔仲案字第1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