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XXXX北路XXXX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朔仲案字第12号裁决书,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XXXX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XXXX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信息进行了查询; 2.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平城区XXX路东侧XXX; 3.对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4.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终结(2024)晋02执348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有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2024)晋02执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晋02执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申请执行标的XXXXX元,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