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X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XXXX广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XXXX号。
本院在执行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21)并仲裁字第1378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神寅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40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