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朱某;李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94民初5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深沟村210号,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0********。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西宁城东区南小街55号1号楼242室,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68********。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