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贾某;山西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94民初5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任勇大院,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55号1号楼242室,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68********。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务费8950元已经全部付清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