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430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家园小区4-4-202。 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30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853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18.4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30.81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