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泰州市某某区溱潼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异28号

案外人: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712953450,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区溱潼第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45783F,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杨丙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泰州市**区溱潼第二中学(以下简称溱潼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夯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本院对***诉**、夯固公司、溱潼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204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二、被告泰州市**区溱潼第二中学对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载明:被告溱潼二中将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后,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案涉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工程等所有施工项目转包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被告夯固建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在工程结束后,被告夯固建筑公司根据被告**的指示将相应工程款汇给被告**及其指定的案外人。被告夯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承建,被告**未取得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之间的转包关系应为无效。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1204执317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苏1204执3178号、3179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合计466731元。

夯固公司提出异议称,对**法院(2019)苏1204执3178号执行裁定有异议:1、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三标段质保金200553元,异议人已经于2019年1月15日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税款,按照异议人与泰州市嘉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其中20053.30元税款等费用应归异议人所有;2、2016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一标段质保金266178元,按照异议人与**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其中有47220元税金等费用应归异议人所有(266178*10%+266178*90%*40%*17%+266178*90%*60%*3%=47220),异议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溱潼二中);3、按照相关裁判文书,如将上述二个质保金全部支付给**,剥夺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将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三标段(溱潼二中)质保金200553元开发票税金20053.30元、2016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一标段(溱潼二中)质保金266178元开发票税金47220元,合计67273.30元支付给异议人后再予执行。

另查明:1、2016年6月26日,夯固公司(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总包方将2016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一标段名称: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中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施工,分包方完成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2016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教学楼加固改造工程合同内所包含的拆除、土建、装修和水电等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建设方和设计变更增加的所有项目);价款或酬金:总价款暂定陆佰万元整,具体按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审定价的90%结算,其中10%包含营业税等税金由总包方承担,不含各种规费和劳保统筹,开票时分包方先垫付税金部分,建设单位付款时总包方返还。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不得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总包方讨要,如违反由分包方赔偿总包方合同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分包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结算款的40%材料费发票(17%),60%的劳务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3%)必须真实有效,如分包方不提供,总包方按缺少材料发票总金额的17%扣取费用,缺多少进项税扣多少税金;待建设单位支付总包方工程款时,总包方按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余款由分包方安排支付;等等。

2、2015年6月26日,夯固公司(定作方)与嘉诚公司(承揽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将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工程按泰州市**区教育局提供的加固图纸加工安装成型,加(施)工成品包括定作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2015年全区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溱潼二中(融达楼、男生宿舍楼)合同内所包含的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建设方和设计变更增加的所有项目);总价款暂定叁佰元整,具体按定做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审定的90%结算,其中10%包含营业税等税金由定做方承担,不含各种规费和劳保统筹,开票时承揽方先垫付税金部分,建设单位付款时定做方返还。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定做方不得向承揽方支付工程款,承揽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定做方讨要,如违反终止本合同,并由承揽方赔偿定做方合同价款的10%;待建设单位支付定做方工程款时,定做方按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款直接支付给承揽方;等等。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的工程款466731元,案外人系认为该工程款中的67273.30元归其所有而向本院提出异议,故其应对该工程款中的67273.30元享有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案外人提交了其与嘉诚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并主张依照该两份合同的约定对上述67273.30元工程款享有所有权,但其与嘉诚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并非被执行人**,与本案划拨的**的工程款没有关联性;而其与**签订的合同因涉及非法转包,该转包关系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案外人不得以该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关工程款。综上,案外人以上述两份加工承揽合同主张对案涉工程款中的67273.30元享有所有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东平

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

人民陪审员  袁春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姜光宝

书 记 员  王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