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5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
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2500元。二、案件诉讼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承担。判决生效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南京夯固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名下没有房产、车辆;根据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在工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有存款,余额合计29.98元,上述账户本院均予以网络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7日为止,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上述被执行人拘传,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准确下落而致拘传未成,2017年3月1日,本院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殷仁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